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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宝典正版资料信息公开公示工作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获取香港宝典正版资料信息,保障研究所职工依法参与单位民主管理的信息知情权,根据《中国科学院院属单位信息公开公示工作管理办法》(科发办字〔2024〕9 号)、《中国科学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院属单位信息内部公开公示工作的通知》(科发办函字〔2025〕255 号),结合我所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研究所信息公开公示工作的总体要求是:按照“公正、 合法、规范、高效”的原则,坚持依法公开、公示,在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提升研究所工作透明度,建立健全信息公开公示制度,强化权力制约和长效监督机制,确保信息公开公示工作有序推进。

第三条 信息公开是指依照法律法规主动将研究所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制作或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向社会公众公开或依申请向特定的个人或组织公开。

信息内部公开公示是指依据法律法规及中国科学院相关规定,针对研究所行使与职工利益密切相关的决策权、审批权、用人权等过程中产生的信息进行内部公开和内部公示。

第四条 研究所应当依法依规公开本单位信息,提高工作透明度,合理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获取研究所信息的权利;应当强化本单位信息内部公开公示,通过干部职工的民主参与、民主决策、民主监督,及时妥善解决研究所重点、难点问题,推动科学决策和规范管理,提升监督效能。

第五条 研究所应当加强对信息公开公示工作的统一领导,相关重要事项须经党委会或所务会研究决定。研究所主要负责人是第一责任人,分管信息公开公示工作的领导是直接责任人。

第二章 信息公开

第六条 科学传播处是研究所信息公开工作的主管部门、工作机构,负责全所信息公开的日常协调和组织实施,并根据国家和 中国科学院有关规定,建立健全研究所信息公开公示相关操作细则,明确工作要求,规范工作程序,细化相关措施和责任分工。 所属各部门负责本部门职能范围内信息公开工作的组织实施。

第七条 研究所信息公开分为主动公开、依申请公开和不予公开三种类型。

(一)主动公开信息的事项范围包括:本单位简介和领导姓名、机构设置等组织机构情况;科学研究、科技基础设施、成果转化、发展规划、财政经费、党建群团、国际合作等相关可公开的规章制度、文件及政策信息;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规章制度等 信息;法律法规等规定应当公开的信息。

(二)依申请公开可提供的信息事项范围包括:已经主动公开的信息;可以公开的但未主动公开的信息。可不予提供的信息事项范围包括:不属于本单位业务范围的信息或该信息不存在; 与申请人自身无直接关系的信息;对已提供的信息进行重复申请 的信息;属于中国科学院不予公开事项范围的信息。

(三)不予公开信息的事项范围包括:依法确定为国家秘密的信息;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公开的信息;涉及工作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等公开后会对权利人或第三方合法权益造成 损害的信息;正在调查、讨论、审议、处理过程中的信息;内部 管理等相关信息。

第八条 研究所应主动公开的信息,可采取以下一种或几种方式予以公开:本单位网站;新闻发布会和其他相关会议;本单位官方微博、微信等新媒体平台;报刊、广播、电视、网络等新闻媒体;信息公告栏、电子信息屏、资料查阅室等设施、场所;其他便于公众获取信息的形式。

第九条 研究所应主动公开的信息须在该信息形成后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已公开的信息内容发生变更的,须自信息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更新有关信息。

研究所收到信息公开申请,且申请内容明确、能够当场答复的,应当场予以答复;不能当场答复的,须在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需延长答复期限,应当告知申请人并作出说明,延长答复期限最长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

第三章 信息内部公开公示

第十条 办公室是研究所信息内部公开公示工作的主管部门、工作机构,负责全所信息内部公开公示的日常协调和组织实施。所属各部门负责本部门职能范围内信息内部公开公示工作的组织 实施。

第十一条 信息内部公开公示分为内部公开和内部公示两种类型。

内部公开是指面向研究所全体干部职工公开经民主决策后的决定,使干部职工及时了解和掌握本单位重大决策事前事中事后 全流程情况,维护干部职工合法权益。

内部公示是指依据法律法规及内部管理规定,在研究所重大决策、重要风险环节、职工普遍关心事项等内部信息决策和决定前,面向研究所全体干部职工公示相关信息,接受干部职工的审议和监督。

第十二条 通过内部公示的方式向干部职工公布相关情况以 听取不同意见,公示期限应不少于 5 个工作日。

第十三条 内部公示期间,如有干部职工对公示内容有意见, 可以向办公室反映具体情况。办公室收到干部职工意见,应转有关责任部门调查核实,并于 10 个工作日内反馈意见,必要时须经 党委会或所务会研究决定。

第十四条 内部公开公示的信息仅供研究所内部使用,具体事 项范围包括:

(一)重大决策类:长远发展的整体战略、中长期发展规划,科技创新领域区域布局及学科发展中的重大方针政策等;薪酬改革、评价体系改革等重大改革方案;内设机构的设立、更名、撤销等事宜,以及本单位参与建设相关机构情况等;承担重大科技项目、重大科技基础设施、重大工程、重大科研平台建设项目、重大合作项目等项目决策和立项情况;科研部门、管理部门、支撑部门等中层管理人员任免情况;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其他重大 问题等。

(二)科研管理类:科研项目申请等重要情况及实施中的重大进展;科研工作组织、科研团队管理中的重要情况;主办或承办的国内外学术会议情况,学术期刊管理运行及重要学术组织活 动情况等;各类重点实验室、工程实验室等科研平台的建设、调整和评估情况;重大科技基础设施、重要科研设施、科普基地、 科教融合平台等其他重要平台建设运行情况;论文、专著、专利等科研成果产出及转移转化收益分配等情况;测试化验加工等支撑平台及科普收入支出情况;各类奖励申报及获奖情况。

(三)人事教育类:人才队伍规划与职工培训计划,人才引进政策和遴选结果等;编制核定与调整情况,各类各级岗位设置、竞聘条件及岗位聘用结果;职工职称评审情况;职工考核办法、考核结果等;职工整体薪酬、福利政策及发放情况;职工兼职情况;招生指标分配及录取结果,奖助学金评定规则及发放情况, 学位授予情况等;博士后培养及管理等相关情况;职工培训及公派留学等继续教育管理相关情况。

(四)资产财务类:大额资金使用等决策情况,单位年度经济运行和财务收支情况,政府采购及招投标情况,大型设备及大宗耗材采购情况,关联业务情况,内部往来测试化验加工等支撑 平台及科普收支、科技成果转移转化收益分配情况,对外出租房屋情况,审计等发现问题整改情况,各类日常财务报销事项等, 具体可参照《中国科学院关于院属单位全面实行财务公开的指导 意见》(科发条财字〔2023〕29 号)。

(五)综合管理类:科教基础设施建设、科学仪器设备购置等情况;园区、人才公寓等建设和使用管理情况;学术委员会、职工代表大会等管理运行情况;因公出国(境)访问交流等外事管理情况;科技安全、档案、后勤服务保障等综合管理情况;离退休干部工作有关情况。

(六)制度监督类:章程、规章制度的制订和修订、执行、 监督、检查情况;职工代表大会提案回复及落实情况,职工意见反馈及整改情况。

(七)党建工作类:要严格执行《中国共产党党务公开条例(试行)》、《中国科学院党务公开实施细则》(科发党字〔2018〕7 号)相关规定。

(八)其他:国家及院规章制度要求内部公开公示的其他相关内容;经党委会或所务会研究决定可以内部公开公示的其他内容。

第十五条 禁止公开公示的内容。

(一)涉及国家秘密的;

(二)涉及个人隐私、组织人事档案的有关内容;

(三)可能对单位发展造成重大影响,经领导班子研究不能公开的事项。

第十六条 信息内部公开公示方式主要为研究所内网和ARP专栏,根据实际情况还可采取以下方式:职工代表大会、年度工作会等;所务会纪要、会议通报、专项情况说明等;听证会、咨询会、座谈会等;宣传栏、公告栏、内部刊物等。听取意见的方式还包括意见箱、所领导信箱、监督电话等。

第四章 监督与保障

第十七条 研究所应在门户网站设置“信息公开”栏目集中发布主动公开的信息,加强信息公开公示的信息化平台建设并进行定期维护,不断创新信息公开公示的形式、方法和手段。

第十八条 研究所应当按照“谁公开、谁审查,先审查、后公开”的原则,建立健全研究所信息公开公示审查机制,严格落实 信息公开公示审查程序和责任,对落实不力、管理缺位的现象要依规严肃追责问责。应当建立研究所信息公开公示事项清单管理 和动态更新机制,根据实际情况及时调整信息公开公示的事项范围,如发现有不真实、不完整、不准确的信息,应当及时发布准确信息予以澄清。

第十九条 研究所在公开公示信息前,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 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以及其他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坚持“谁公开、谁负责”的原则,严格实行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工作责任制,对拟公开公示信息进行保密审查。

第二十条 监督审计室负责对研究所信息公开公示工作中涉及违规违纪违法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违反本办法的直接责任人和负有领导责任的负责人,依规依纪进行追责,情节严重、造成不良影响的给予处分;涉嫌违法的,移送有关司法机关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二十一条 研究所应当组织编制并及时更新本单位信息公开公示指南、信息公开公示目录,于每年3月31日前公布上一年度信息公开工作报告。应当对本单位信息公开公示工作开展定期自查和评估,发挥好财会监督、审计监督、巡视监督、纪律监督、保密监督等作用,统筹衔接、协同配合,构建务实有效的监督制约机制。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办公室、科学传播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原《中科院青岛能源所关于修订〈香港宝典正版资料所务公开公示制度实施办法〉的通知》(青能所字〔2023〕56号)、《中国科学院青岛能源所关于修订〈香港宝典正版资料信息公开工作管理办法〉的通知》(青能所字〔2023〕157 号)同 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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